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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伸向未成年人的性侵害魔爪

张雪梅 群言杂志 2022-07-27


2019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纳入未来五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这一举措引发社会热议。


近年来,一系列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频曝光,该如何有效防止、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处理案件时,如何正确维护未成年受害人的正当权益、进行相关心理支持?这不仅需要法制的探索、改革,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努力。




2019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纳入未来五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此前,上海闵行、浙江慈溪、江苏淮安、广东广州花都等多地都进行了探索。最高检在上海和重庆全市及广东、江苏、浙江的部分区级地区又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教职工入职查询工作试点,以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预防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再次发生。自2002年相继发生的教师强奸猥亵学生恶性案件,到2008年发生的贵州习水幼女被迫卖淫案件,到2013年海南万宁某小学校长带学生开房案,再到2019年7月上海发生的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案和山东青岛发生的某知名连锁幼儿园外教涉嫌猥亵女童案等,一系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笔者曾对1065个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调研,2015年发布的《性侵害未成年人千案调查与研究报告》显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如下特点:从被害人年龄和家庭情况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占被害人的绝大多数,被害人不仅包括女童,也有男童;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儿童以及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更易遭受侵害。从被侵害原因看,家庭监护、学校保护不到位和自我保护意识缺乏为主要原因。从侵害人主体看,高比例的熟人作案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显著特征;校园及校园周边性侵害案件高发;家庭内性侵害问题突出;未成年人及老年人实施、参与的性侵害问题凸显。从性侵害行为方式看,除传统的直接身体接触的强奸、猥亵外,网络猥亵、恶性猥亵和被迫提供色情服务案件需引起重视。从案发特点看,被害人报案比例低,义务报告人报案不积极,案件隐蔽性强,犯罪侵害持续时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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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处理的难题


在预防和处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我国在立法政策和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了很多探索和进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实施以后更为显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还有一些影响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亟须解决。


第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预防和发现机制较为薄弱。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义务报告制度是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但实践中,具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报案率并不理想,案件往往持续很长时间才可能因偶然因素被发现,这直接导致案件后续的司法干预无法进行。


第二,一些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在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立案环节尚未确立如拐卖儿童案件那样报告即立刑事案件的制度,而是需要依赖于一定证据才能立案,很多案件因未能及时发现或其他原因缺乏证据而不能立案,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这不利于有效保护被害人以及预防其再次遭受侵害,还有可能使更多未成年人陷入危险境地。



第三,司法程序中存在二次伤害问题。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非常复杂,基层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会导致很多新问题。例如,在有些案件的办案过程中,不仅办案民警多次询问被害人,检察官和法官一般也要询问被害人,被害人不得不多次回忆受到侵害的过程,有时被害人还要按照要求多次到医院进行身体伤害鉴定。再如,对案件及被害人隐私的保护不到位,媒体宣传时缺少儿童保护的敏感性,也会给被害人带来新的伤害。


第四,立法存在缺口,对恶性猥亵和性侵害男童案件打击力度不够。我国法律对猥亵行为尤其是恶性猥亵行为处罚过轻。在实践中,有些恶性猥亵行为手段极其恶劣,甚至比强奸行为更为严重。此类侵入式猥亵在行为方式上虽然不符合我国法律中强奸罪的构成,但是对被害人的伤害并不亚于强奸。然而,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和猥亵罪的法定刑罚的规定有着极大差异,如果对恶性猥亵一律按照普通猥亵进行处理,往往不能有效惩罚侵害人,更不能有效维护被害人权益。


此外,现行法律对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也明显不够。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罪,并将14周岁以上的男性纳入了保护范围。但是对于针对男童的强奸行为却只能按照猥亵罪处理,不符合罪刑相应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男性被害人的权益保障。



第五,网络猥亵等涉及网络的性侵案件定罪量刑难度较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网络社交已成为性侵害类犯罪的主要途径之一,54%的被害人因为与网友见面而遭遇性侵害。网络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性侵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网络接触未成年人,进而发展到线上或线下的性侵害。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发布的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被告人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聊天软件上诱骗31名10—13岁女童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的案件。二是在网络上传播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性侵害视频、照片,甚至以儿童为题材的色情制品。例如,在微博上拥有52万粉丝的自媒体博主许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或者关注各类未成年人色情信息,引起了网民热议。而这些照片、视频每被观看或传播一次,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就受到一次损害。


由此可见,网络诱发了更多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平台普遍缺乏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大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风险。由于涉及网络虚拟空间,案发后的调查取证难度加大,立法对网络性侵的定罪规制也缺少明确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通过发布典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形式对这类案件给出司法标准和尺度。


第六,精神损害制度和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未能全覆盖,未成年被害人多专业服务机制非常不健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尚未发育成熟,遭受侵害后自己难以走出阴影。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很难主张这方面的权利。《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虽然规定康复治疗所需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但仍然没有将精神损失纳入赔偿范围,精神损失仍需转化为相应的物质损失才能获得法律支持。



再有,被害人由于未成年,很难在诉讼中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大多数被害人的家属也缺乏专业的法律和心理知识,不能很好地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未成年被害人往往需要借助外界尤其是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帮助。但是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多专业服务机制还不完善,尚未建立起完备的、覆盖全国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在法律援助方面,根据目前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法定阶段是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针对刑事案件,报案后的侦查阶段才是确定关键证据、决定嫌疑人能否被定罪和如何量刑的最重要阶段,但在该阶段,针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还未能实现全覆盖。除了法律援助以外,目前的专业服务机制也难以满足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心理支持、调查评估、医疗救助、庇护安置等需求。社会上虽有一些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但各省市发展不平衡,难以形成覆盖全国的运行模式,同时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又局限于某一专业领域,缺少多专业的、综合的服务机制,更没有形成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和保护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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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未成年人更有力的保护


第一,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干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义务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第一道关口。《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建议将该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并在法律责任、报告人保护措施和培训指导等方面加以完善,提升义务报告人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加强司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建设,避免二次伤害。一是推动落实相关法律政策,通过制定具体政策、媒体宣传、培训等方式,及时让基层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并积极主动落实。二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指导其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视角开展相关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推进少年警务、少年检察以及少年法庭的专业化发展,建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队伍。四是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咨询、救助机制。



第三,拓宽强奸的行为界定,加大对恶性猥亵案件被害人和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修改了强奸的法律定义,将侵入式猥亵定义为性交,按强奸定罪处罚。此外,对于不同性别的侵害对象,不少国家和地区都给予同等保护。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性交罪、美国和加拿大的性侵犯罪,都没有限定被害人性别;俄罗斯针对侵犯男性还设有专门的性暴力罪;韩国设有针对儿童青少年性暴力罪。建议我国尽快修订强奸罪的行为界定,将强奸男性的行为和侵入式猥亵行为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四,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严厉打击网络性侵行为。建议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法律,使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尤其是今年正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启动修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在制定的节点,建议强化其中的网络保护内容,规定网络平台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职责,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投诉机制,增加对色情信息及以儿童为内容的色情制品犯罪的处罚和惩治。



第五,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精神损害赔偿和法律援助制度,畅通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建议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畅通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建议改变现有立案方式,比照拐卖案件建立报案即立案的制度;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将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在现行法规下,降低对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证据材料的审查标准,引入性侵害未成年人心理专家证人制度;成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对生活困难、赔偿得不到执行或有医疗、心理治疗等需求的未成年被害人给予专门救助;等等。


第六,建立健全多专业社会服务机制,为被害人提供一体化综合性服务。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预防与处理中有大量具体而专业的工作需要开展,例如风险筛查、庇护安置、调查评估、医疗救助、心理支持、法律援助、情绪辅导等。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和工作机制,支持、鼓励成立专业社会组织,培养大量专业人员,构建覆盖全国的未成年被害人多专业服务机制。同时,建议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将跨部门、多专业合作作为一项重要措施,重视与专业社会组织、公益机构、志愿团队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一体化综合性的服务,尽可能减少其所受伤害的影响,减少或消除性侵害案件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


第七,将性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提升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能力。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性教育还缺乏制度性安排,2018年12月,教育部《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建议教育部门将性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常态化教学,尽快研究出台权威性、专业性、指导性的面向家长的未成年人性教育教材,联合妇联、共青团、公益组织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性教育活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开展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及从业禁止、入职查询、信息公开制度。一是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公检法司需要统一标准、统一范围、统一程序。二是对有多次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法院应当在判决时向社会公开其姓名、照片、籍贯、犯罪罪名等基本信息。三是建立强制入职查询制度,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入职人员的审查,向司法部门进行强制查询,以避免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史的人员进入这些机构工作。


综上,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给其家庭带来巨大危害,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应当引起全社会的认真反思和深度关注。如何预防和减少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给未成年人更有力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在制度建设、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家庭关爱、学校教育、社会支持等方面共同努力。




原载《群言》2019年9期

作者单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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